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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解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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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設備不單是預防之工作更是搶救之範圍,因所有消防設備包含滅火設備、警報設備、避難逃生設備及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,均是火災發生後之行為,消防設備之法規應屬消防戰略,基於以上之認知,在本書解說之過程中對其運用亦多所著墨,若能有助未來消防搶救工作則幸甚。
消防署於民國106年7月6日再次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6、47、198條,是為「確保小區劃撒水頭設置後之效能及避免『集熱板』一詞造成功用上之誤解,並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一三八七(以下簡稱CNS一三八七)刪除大型滅火器之滅火劑量規定,所作之修正。」本次再版,除配合此次之修正外,並將之前之錯字與疏漏處更正,方便讀者之閱讀。此外,將民國105年11月07日公布之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,放置於附錄六,方便讀者參閱。
民國107年10月17日又修正各類場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9、12、14、16、17、18、19、31、34、37、159、238條,增訂22-1、145-1條,主要是配合長照服務法之相關規定,一併放入這次之再刷。
第1篇總則
第一條至第三條
第2篇消防設計
第四條至第三十條
第3篇消防安全設備
第一章滅火設備
第一節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
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
第二節室外消防栓設備
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
第三節自動撒水設備
第四十三條至第六十條
第四節水霧滅火設備
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
第五節泡沫滅火設備
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一條
第六節二氧化碳滅火設備
第八十二條至第九十七條
第七節乾粉滅火設備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
第九十八條至第一一一條
第二章警報設備
第一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
第一一二條至第一二八條
第二節手動報警設備
第一二九條至第一三二條
第三節緊急廣播設備
第一三三條至第一三九條
第四節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
第一四○條至第一四五條
第三章避難逃生設備
第一節標示設備
第一四六條至第一五六條
第二節避難器具
第一五七條至第一七四條
第三節緊急照明設備
第一七五條至第一七九條
第四章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
第一節連結送水管
第一八○條至第一八四條
第二節消防專用蓄水池
第一八五條至第一八七條
第三節排煙設備
第一八八條至第一九○條
第四節緊急電源插座
第一九一條
第五節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
第一九二條
第4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
第一章消防設計
第一九三條至第二○八條
第二章消防安全設備
第二○九條至第二三三條
第5篇附則
第二三四條至第二三九條
附錄
附錄一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
附錄二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(解說)
附錄三二氧化碳、乾粉滅火設備各種標示規格
附錄四日本增建、改建或變更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適用標準
附錄五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認可基準
附錄六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